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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2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官保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被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複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日期:200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