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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9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8,4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日期:2005-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