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8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被 告 國泰仁愛大廈仁區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屠啟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任委員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國泰仁愛大廈仁區委員會之正確名稱是否為國泰仁愛大廈仁區管理委員會;被告等應補正仁二區區分所有權人自91年起迄今均口頭選任被告甲○○擔任被告國泰仁愛大廈仁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負責人之選任證明書及其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