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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63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大台北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台北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三號確認決議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上訴人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為無效
裁判日期:200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