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19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陳麗芬(即神舟主題書店)
丁○○ 原住臺北市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理由中關於「被告陳麗芳(即神舟主題書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麗芬(即神舟主題書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