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5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55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三重市戶政事務所,現應送達處所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本金伍拾陸萬肆仟參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第26條可憑,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於民國91年8月1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截至94年8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10萬6526元,及其中本金10萬5246元未按期繳付。被告另於93年9月20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28萬元,約定分50期清償,依約每月應繳月付金7800元 (含手續費2200元),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截至94年8月23日止帳款尚餘404元未按期繳付。被告原於93年9月20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28萬元,未清償部分25萬2000元由原告於94年3月30日以「感恩回饋專案」同意續約展延,約定分60期清償,按年息14.8%計算之利息,採本利平均攤還方式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之利息。截至94年8月23日止帳款尚餘26萬1860元,及其中本金24萬9139元未按期繳付。被告另於94年4月26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21萬元,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截至94年8月23日止帳款尚餘22萬572元,及其中本金21萬元未按期繳付。查被告至94年8月23日止,帳款尚餘58萬9362元未按期繳付,(含信用卡帳款金額為10萬6526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為48萬2836元,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權明細查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歸戶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歷史消費明細表、歷史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附表:

VISA 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世華商業銀行)

核卡日:91/8/12簡易通信貸款 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核卡日:93/9/20簡易通信貸款 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核卡日:94/3/30簡易通信貸款 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核卡日:94/4/26

裁判日期:200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