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恆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即反訴原告 萬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偕同十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修理機械之人到庭)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