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20號上 訴 人 乙○○兼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4720號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