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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78號原 告 丁○○○

VA22312 U乙○○丙○○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被 告 怡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裁判日期:20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