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78號原 告 丁○○○
VA22312 U乙○○丙○○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被 告 怡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78號原 告 丁○○○
VA22312 U乙○○丙○○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被 告 怡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