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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78號原 告 丙○○○

VA22312 U甲○○乙○○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怡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追加訴之聲請狀所載,追加訴之聲明附圖關於建物部分與陳述及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測繪不符。

二、原告委任狀之事由與本件事由不符。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裁判日期:20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