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進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訴字第五一九號給付互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給付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