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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95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