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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0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被 告 中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常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為坐落台北縣○○鎮○○○段𫙮魚坑小段411號土地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詎被告無權占用上開土地,爰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情。則本件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0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