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永達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