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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1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被上訴人 我識出版社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訴字第5713號給付版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給付版稅等
裁判日期:20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