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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840號原 告 己○○

丙○○乙○○戊○○庚○○○丁○○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據以聲請分配表異議之強制執行案件,乃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6504號),揆諸前開規定所示,原告提起強制執行案件之分配表異議之訴,自應向該執行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