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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6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02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返還押租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日期:200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