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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4號原 告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瑛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