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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相 對 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以:被告被訴分配表異議之訴,已

獲鈞院受理在案,惟因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管轄。」今被告之住所為此聲請轉移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續行審理等語。

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

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係原告針對本院93年度執字第249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所提起,執行法院既為本院,則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本院就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有管轄權,相對人向本院

提起訴訟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