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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5號聲請人即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陳家慶律師陳佑仲律師相 對 人即原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人員因涉嫌刑事詐欺部分雖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續一字第65號處分不起訴,但聲請人已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業經發回續查後由台北地檢署偵查中,並於95年7月31日開庭,該刑事部分與本件有因果關係,依訴訟實務民事庭通常會參考刑事審理之結果,請鈞院暫停審判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人員吳志仁等被訴涉嫌詐欺犯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續一字第65號處分不起訴後,雖經發回續查,有聲請人所提發回續查通知單為憑,但民事庭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本不受刑事庭之事實認定之拘束;且本件亦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停止事由未符,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核無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