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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95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視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