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喜樂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重勞訴字第21號回復工作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一年之工資計新台幣陸拾貳萬零捌佰零捌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零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等
裁判日期:200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