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己○○、丁○○、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在國外住居所地址。
二、廖彩玉為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己○○、丁○○、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在國外住居所地址。
二、廖彩玉為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