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複 代理人 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戊○○、丙○○、乙○○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附 表:
1.570.69㎡×339012元/ ㎡×477 ÷20000 ≒0000000 元(按土地登記謄本所載94年1 月公告地價計算*土地會漲價)
2.0000000 元×1 ÷2=811250元(按遺產稅繳款證明書所載房屋核定價額計算*房屋會折舊)
3.604730元×1 ÷4 ≒151183元(按遺產稅繳款證明書所載房屋核定價額計算*房屋會折舊)∴0000000 元+811250 元+151183 元=0000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