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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陸仟柒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零叁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零叁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中有關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裁判日期:200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