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92號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南代 理 人 吳至格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