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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蘇維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2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221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10份(每份新台幣34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日期:20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