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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原 告 太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被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