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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複 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薛進坤律師被 告 丙○○

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檢送被告甲○○96年5月9日補充陳報狀、96年5月14日補充陳報㈡狀繕本予原告,請兩造於庭期前試行和解,並請被告甲○○務必到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日期:200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