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原 告 乙○○(即江紹瑀)
樓訴訟代理人 甲○○
楊進興律師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免為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