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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上 訴 人 甲○○(即江紹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四號准免為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准免為給付
裁判日期:200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