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原 告 戊○○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2原 告 午○○

乙○○壬○○卯○○

1辛○○

2子○○寅○○

1辰○○

2癸○○酉○○

1巳○○○

1丑○○

1丙○○

1丁○○

2未○○申○○前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複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