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原 告 戊○○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2原 告 午○○
乙○○壬○○卯○○
1辛○○
2子○○寅○○
1辰○○
2癸○○酉○○
1巳○○○
1丑○○
1丙○○
1丁○○
2未○○申○○前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複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