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萬5, 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萬592元,上訴人僅繳納10萬元,尚欠7萬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