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叁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叁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