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複代理人 邵靖惠律師被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文哲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被 告 甲○○

戊○○丁○○丙○○

樓被 告 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55號貪污等案件有關被告戊○○、丁○○、丙○○部分背信及業務不實部分,被告乙○○、甲○○圖利及背信部分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丁○○、丙○○涉有背信、業務登載不實罪嫌,被告乙○○、甲○○涉有圖利及背信罪嫌,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判決(90年度訴字第1255號)尚未確定,該犯罪嫌疑事涉被告侵權行為等責任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日期:200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