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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苗永慶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丁○○

甲○○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5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日前提出有關被告丁○○、丙○○、乙○○之「申購力行新城眷宅繳款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