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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 告 遠東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記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出讓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712,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136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5,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0,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出讓不動產
裁判日期:200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