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25號聲 請 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豪殷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4年 4月2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仟捌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又聲請人聲請退還訴訟費用1/2部分,應先扣除前述溢繳之訴訟費用後再退還1/2,應併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