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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梅健康生活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肆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