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上 訴 人 楊梅健康生活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4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