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複 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複 代理人 陳靜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確認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