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 甲○○
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 年度重訴字第646號請求返還匯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陸佰零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即上訴金額美金1,150,935元以匯率1:31.315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