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1號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訴訟代理人 李麗萍
傅祥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據以聲請分配表異議之強制執行案件,乃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執字第16914號即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3年板金拍七字第878號),揆諸前開規定所示,原告提起強制執行案件之分配表異議之訴,自應向該執行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