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三號請求設定法定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