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94號原 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被 告 源工精機有限公司
3弄3法定代理人 李淑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94號原 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被 告 源工精機有限公司
3弄3法定代理人 李淑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