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