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仲執字第3號抗 告 人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五年度仲執字第三號仲裁協會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