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原 告 乙○○被 告 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96年7月9日前具狀就「中華醫院之合夥關係已辦理清算」之主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原告應就如附件之民事呈報狀於96年7月16 日前提出民事準備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