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及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難認已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起訴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要件,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裁定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