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 告 丙○○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複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應通知證人丁○○、甲○○、庚○○○、己○○於前述期日到庭作證,被告並應於庭期日前提供周聖凱之人事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